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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律咨询电话号码)

  开栏的话

  

随着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初步形成并逐年提高。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也越来越为公民所需要。

即日起,南湖晚报联合嘉兴市司法局,作为建设嘉兴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一项内容,共同打造全新的法律公益服务栏目——“律师在身边”,力争借嘉兴律师界精英之力,深度服务禾城的广大读者,为大家提供一个公益的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为建设“法治嘉兴”、“平安嘉兴”、“两美”嘉兴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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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案例

  【法律求助】

38岁的陈先生这两天终于松了一口气,前段时间,因为一场竞业限制纠纷,公司要他赔偿35万,那可不是小数目,他真是吃顿饭、睡个觉都不安稳,而如今,这事有了结果:陈先生不必为这35万元埋单!

这是怎么一回事?陈先生经历了啥?

陈先生是嘉兴秀洲区人,但工作在苏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2010年3月1日,陈先生与那家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期限是到2013年3月1日。其中,2012年8月4日,双方又签订了《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

然而陈先生没想到的是,2012年12月,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因为公司认为,陈先生在2012年端午节前后私自生产其产品并销售给其客户,违反了《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要求陈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万元。

  

陈先生这下傻了:要赔公司35万元?仔细考虑后,陈先生决定寻找律师的帮助。

  【律师说法】

接受陈先生委托的律师,是晚报“律师在身边”的本期嘉宾徐海明律师,来自浙江安策律师事务所,是嘉兴市律师协会理事、民商事委员会主任、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经过对陈先生这一案件的全面分析,徐海明律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意见:

  首先

陈先生和公司双方于2012年8月4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徐律师分析,《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在2012年8月4日,且该协议第9.2条约定“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署后生效”,故该份《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对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8月4日期间内的权利义务和合同履行情况并无溯及力,且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并未对竞业限制和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内容进行约定。

  其次

苏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并未支付任何保密费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原来,该公司于2010年3月至2012年6月发放的岗位津贴是履行双方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的结果,此期间内《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并未生效,与保密费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没关系。同时,从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看,并无其支付过保密费或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内容。

  最后

陈先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以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为前提,然而,本案中陈先生所生产的产品与公司的产品并不重叠,不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所以,陈先生并不违反竞业限制。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徐律师要求依法驳回苏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而最终,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采纳了徐律师的观点,对苏州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35万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via.南湖晚报 记者 钱姬霞 通讯员 汪宝成 周欣玥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期新媒体编辑 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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